喻小姐是中国北京人,与另外一半在中国登记了结婚,婚后在美国生下了一名小宝宝,现因为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最终决定离婚,在小宝宝的抚养权上双方都意见不统一,无奈之下走法院诉讼途径,法院在立案的时候要求对小宝宝的美国出生纸做公证认证,且公证的文件在国内使用还需要经使馆认证才能在国内才有法律效力,这个要怎么办理呢?